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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简介

刘红婴老师

刘红婴

所属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所属院系: 法学院

主授课程: 暂无内容

教学风格: 暂无刘红婴的教学风格

个人简介

性别: 女 学历: 硕士 职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介绍 教师情况 主要兼职: 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文版专家委员会委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学与遗产国际论坛”教授会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旅游法和世界遗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领域: 法律与文化的交叉领域 主要讲授课程: 法律语言学、世界遗产法、语言法 外语语种: 英语、日语 代表作: 《法律语言学》(第二版,专著) 《语言法导论》(专著) 《世界遗产精神》(专著) 《论法定的诉讼话语权及其规则》(论文) 《法律保护语言的法理问题》(论文) 《旅游权的法理释义》(论文) 学术观点 一、学术理念 主张健康、清澄的学术旨趣,信仰学术的原创精神。 坚持有科学价值的学术命题,寓忧患意识、悲悯情怀于学术责任之中。 推崇魅力学术,对充满文化魅力的学术风景总是心向往之。 欣赏快乐学术,努力做无涯学海之苦舟上的快乐学人。 二、关于法与语言的理论关系 法与语言交融至少会产生三大学术命题:法与语言的哲学因缘;法律语言学;语言法。如果在此认识论的基础上构建相关的学科体系,这三部分均能够伸展出各自的体系架构。 综合地讲,通过三大角度的探讨,不仅能呈现法与语言的理论原理和应用规则,而更大的学术价值在于发现语言之于法律、法律之于语言的哲学意义和应用魅力,树立规范的语言意识,加固更科学合理的学术结构。 在语言哲学和法哲学的高度统领之下,语言与法律关系的理论线条以浓墨重彩的方式呈现了出来。由于语言的立命之本在于“用”,因而无论是法律语言学还是语言法,其理论延伸下去,涉及到的将是语言的最终应用状态及应用规则。 三、关于法律语言学 法律语言是法律领域的“共同语言”,法律语言学研究这种“共同语言”的表达规则,包括法律本身如何表达和法律工作者如何表达。 法律的存在和实现在于表达,所有的法律理念和制度都需要表达出来,因而构成法律表达的形态体系。法律表达形态看似末端化的外部构造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本源性问题。法律思维的隐性形态是一种巨大的控制力,其包含的价值观体系及判断事物的路径决定着末端表达的形态特征,即由语言的物质手段而实现的显性表达的特征。 当人类认知了物质世界的所有实体物象,相应的语言指称才会形成,而意识形态则不同,其必须由语言参与实质的构建。从这个角度讲,是语言缔造了法的世界,法律表达依仗语言实现,语言依据法律思维的脉络形成秩序。 具体的法律表达要化为言语,那么言语系统的构成就十分重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一一描述出这个系统的样貌。就言语主体而言,法律共同体中的各类人群遵循各自的语言规则。从法律表达内容看,创制性表达、解释性表达都能够连贯其各自的脉络。由语言的物质形态分类,有写出来的表达和说出来的表达。从宏大理论的整体表达到具体的个案表达,都能构成具有专业特点的表达机制。 如果形成了系统,法律表达就会有相应的语言“模板”。而且,成熟的法律表达应当能够构建自己的“模板”系列。在专业语境的作用下,发挥其应用功能。法律表达的言语本体构造,诸如立法语言模式、法定的执法司法言语模式,包括文体的规则以及字词句的规则,均包含在多层次的“模板”之中。 法律表达的语言系统之所以存在,依赖的正是小至字词、大到整体格局的实质运作。应当说,法律表达的语言系统首先是稳固的,同时法律表达的语言系统更是发展的。 四、关于语言法 语言法是关于语言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语言法所涉及的问题纵横交织,渗透的领域细密而全面,与当今国际法的几大主题如和平、人权、发展等环环相扣。语言的多样性保障文化的多样性,也标志着文化的多样性;文化多样性体现各种文化间的尊重,从而体现人权、和平。由于语言永远都不是孤立的,总是与文化、历史、民族交叠在一起,最终的主题指向这些大目标是必然的。 语言也无时不在制度的监控之中。历史发展过程中,每一种法制的兴衰都决定着相关文化价值观的沉浮荣辱,语言标志文化价值观,当然不能脱离法制的掌控。 语言法所强调的理念及价值标准是:确保所有语言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尊重,并且将建立正义公平的语言原则作为维持和谐社会关系的关键要素;体现人类的全息价值观,使语言进入法律的框架之中,构建真实的多元文化格局。 五、关于世界遗产法 公法上的“遗产”具有开放和不断发展的特点,它以“人类共同遗产”作为主概念,所包含的对象随不同时期人类价值观的确立而更新、扩展。这个概念的壮大和成熟,使相关的法律主体、遗产所有权、管理权等理论问题形成新的研究领域,并带来全球视野的认知与思维方法。世界遗产正是这样的公法意义上的遗产概念,而世界遗产法就是规范世界遗产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总称。就学科体系而言,它从法学的高度涵盖有关世界遗产的基本内容,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既综合又独特,能够超越传统法学分类而存在,其前沿的特质也极具挑战性。这个学科呈现给世界的是集合了文化和自然精华的天地,同时也给出了人类重新审视自己、认识世界的重要方式。 科研项目 北京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综合机制研究 北京市社科项目(项目进行中) 我国旅游法立法思路研究 国家旅游局 中国语言生活报告·立法语言状况 国家语委 科研成果 教材与专著类 《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 《语言法导论》(专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9月 《世界遗产精神》(专著),华夏出版社,2006年1月 《世界遗产概论(第二版)》,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年6月 《法律语言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 《世界遗产概论》,旅游出版社,2003年8月 《弹性法律语言论》,西苑出版社,2002年7月 论文类 《单字词法律术语的功能及渊源》,修辞学习,2007年第6期 《立法语言社会认知度的调查与分析》,江汉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中国旅游立法的现状与走势》,2007中国旅游绿皮书: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5月 《法律保护语言的法理问题》,语言文字应用会议论文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 《法律文本“非…不”模式的表意维度》,中国社会语言学,2007年第1期 《世界遗产全球的盛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文版,2007年第1期 《现代文化遗产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光明日报,2007.6.8 《世界遗产给世界带来奇迹》,中国建设报,2007.7.17 《法律保护语言的若干法理问题》,法大继续教育,2007年第5期 《桂林导游事件观点》人民法院报,2007.8.12 《从大视角审视世界遗产城市》(上),中国旅游报,2007.9.28 《从大视角审视世界遗产城市》(下),中国旅游报,2007.10.10 《世界遗产给世界带来活力》(上),中国旅游报,2007.7.25 《世界遗产给世界带来活力》(下),中国旅游报,2007.7.27 《世界遗产旅游的政府战略》,中国旅游报,2007.11.28 《世界遗产哈德良长城何以延至德国》,中国旅游报,2006年12月18日 《法定程序的“以言行事”》,边缘法学,2006年12月 《破解误区正确理解世界遗产》,《中国建设报》,2006年6月27日 《旅游立法:法理基础与现实构建》,《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15日 《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光明日报》,2006年4月21日 《旅游权的法理释义》,《旅游学刊(核心)》,2006第9期 《法律术语研究方法论要》,《修辞学习(核心)》,2006第4期 《十国共享一项遗产诠释世界遗产本质》,中国旅游报,2005年8月 《十国共享世遗诠释世遗本质》,华夏时报,2005年7月 《世界遗产:我们和世界的差异》,中国旅游报,2005年3月 《论法定的诉讼话语权及其规则》,语言文字应用,2005年第3期 《为世界遗产竖起法律的盾牌》,中国建设报,2004年11月 《世界遗产如何保护(上)》,中国旅游报,2004年10月 《世界遗产如何保护(下)》,中国旅游报,2004年10月 《应正确理解世界遗产》,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4年8月 《独享或者共享(修订稿)》,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4年6月 《独享或者共享》,南方周末,2004年5月 《黄石国家公园8年濒危史》,南方周末,2004年4月 《论诉讼话语之“三问”》,修辞学习,2004年4月 《曼德拉的罗宾岛》,人文地理(云南社科院),2003年8月 《世界遗产地怎样保护》,中国商报(经贸委内贸部),2003年7月 《因监狱而闻名的世界遗产》,中国商报(经贸委内贸部),2003年4月 《南非的美丽节拍》,旅游天地(中国优秀期刊),2003年第4期 《成文法中的“或者”问题》,修辞学习(复旦大学),2003年第3期 《维修的圣母院》,旅游天地(中国优秀期刊),2003年第1期 《立法技术中几种语言表述问题》,语言文字应用,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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