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协委员、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陆岷峰
中小企业融资难,充分说明了我国在银行系统之外的金融服务异常欠缺。江苏省政协委员、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陆岷峰对本报记者表示。
陆岷峰拥有20多年金融工作背景,曾在银行系统担任过主要领导职务。近5年来,他致力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研究。不久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联系陆岷峰,听取他对上述问题的看法。
目前国内企业融资方式有股权性融资、债权性融资、企业保留盈余、项目融资、政府基金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哪种方式更适合自己?近年来,风投一直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它是否也有不利的方面?本报就此问题采访了陆岷峰。
商业银行现行制度阻碍小企业贷款
《21世纪》:你曾担任过银行的主要领导,就不久前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征询,你们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怎么讨论的?
陆岷峰:融资难问题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中。小企业都融资难是一个不负责的定义或至少让人产生误解的一种表述。因为并不是所有小企业都融资难,难的是当中的小部分企业融资不难,而大部分小企业融资比较难。
真正贷款难的小企业是那些才成立不久、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或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与竞争力,或是产品市场不稳定或根本没有市场的企业,或是那些产品将要退市的夕阳产业,这些小企业都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因而不可能从正规渠道获得融资。这部分小企业数量庞大,目前对融资困难的呼声最高。
当前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条件说, 认为申请贷款的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这一因素在企业贷款被拒绝的各因素中的比重为50%以上;二是风险说, 认为小企业由于自身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会影响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三是成本说, 认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信贷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中型企业的5-8倍,而小企业贷款利率低抑制了众多金融机构支持小企业放贷的冲动,现行利率机制下,商业银行支持小企业贷款越多,亏损可能越大;四是动力说,认为多数银行现行的业务流程、制度体系和金融服务等以成熟企业为样本设置,不符合小企业信贷需求的特点;五是改革说, 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意识没有根本转变,贷款审批中的非市场因素和歧视性阻碍了中小企业贷款。
各种融资渠道的利弊
《21世纪》:随着融资渠道的多元化,2007年的数据显示全国小企业授信户数达381万户,而在2006年6月末,这个数字还只有77.86万户,短短一年半就扩大了近五倍。各种融资方式都有哪些利弊?
陆岷峰:股权性融资(直接融资)带来的麻烦主要集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最多只能50人,要吸收股权资本时,每一股东的出资额会较大,从而使得小的投资者无法投资,影响了资本的融集;债权性融资(间接融资)的工具主要有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质押贷款等,但商业银行更喜欢不动产等实物抵押,这样可以降低风险。
现行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是从银行取得借款,这占到目前中小企业流动资金90%。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财务风险高、借款难、担保难等。
目前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许多政府型基金,比如科技发展基金、技术改造基金等,利率低但有政策限制。但它对申请的企业有一些要求,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新产品开发及生产改进方面的科研经费不低于3%(新开业除外)。
许多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创业初期,企业结构、规模、财务状况等各个方面还远远达不到要求。与此类似的还有证券市场,但企业要获得必需进入二板市场,这个门槛较高,比如要有形资产8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主营业务必须占其销售收入的70%以上等。
融资租赁在西方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当下我国采用不多,主要是用实物的方式代替钱。由于最终要核算成钱,这在计算上比较麻烦。
被称为地下金融的民间融资,由于现阶段各种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加大了其行为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欺诈的可能。至于典当,一般是走投无路、迫不得已的做法。
不少银行当前都推出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融资,但实践证明由于目前社会、经济环境的制约,该方式可操作性不强,风险也较大。
企业保留盈余的融资性质相当于股权融资,比较适合股份有限公司。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它可以用来合理避税,税务部门对此看得比较紧,企业用得也少。
尽力规避风投的风险
《21世纪》:对于推动科技创新的政府来说,越来越重视风险投资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为什么我国的风险投资依然微弱?
陆岷峰:首先,国内风险投资融资渠道狭窄,总量很小。从资金来源的渠道看,主要是政府主导型,其结果支持风险投资的国家扶持政策长期缺位,民间资金缺乏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风险投资发挥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
其次,风投产业结构不合理,投资的行业布局来看偏向于传统行业项目。一些风险投资机构所选择的投资项目是已发展到较成熟的扩展期的项目,严格意义上讲,这已不能称为风险投资了。
再者,风险投资退出通道不顺畅。比如IPO作为风险资本的主要退出渠道之一极为不畅,表现在主板市场门槛过高,申报程序复杂,费时较长,绝大多数创投企业的IPO目标难以实现。另一表现在于我国创投公司的破产清算还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公司法》和《破产法》是原有国有企业体制下的产物,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创投企业破产清算的需要。
此外,已有的有关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法律,都由其他专门法律附带加以规定,尚没有制定专门法律。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必须警惕风投的不利一面。尽可能在本级政府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弥补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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