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东省昌邑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与认定
(三)综合素质评价与认定
1、综合素质评价
各初中学校负责对本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初中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档案,每学期评价一次,评价内容要全面、主体多元、定性与定量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过程性评价,严禁用毕业时一次性评价,作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最终结果。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考生总数30%,各学校要严格控制优秀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学生评价结果除在学校内公示外,初中学校也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家长。各初中学校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从学生初一入学开始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并将其作为初一学生的入校课程;要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使其成为加强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有效手段。
2、综合素质认定
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意见》(昌教字[2010]27号)和《关于印发昌邑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教字[2008]28号)具体要求,各普通高中负责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等级认定。原则上被初中学校认定为优秀等级的,高中学校不能认定为B等以下。对考生综合素质认定主要依据:一是初中学校对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二是毕业生初中三年来获得的体现学生个性发展的实证材料。认定结果要在高中学校公示5天,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考生本人。公示无异议后,报基础教育科审查备案。
3、评价与认定监督
市教育局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和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负责对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以保证综合素质评价和认定工作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4、等级划分
综合素质认定结果分A、B、C、D、E五个等级,其中A等不超过30%,E等也应严格控制数量。
5、完成时间
各初中学校于5月6日前完成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各高中学校于5月20日前完成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的认定。2012年山东省昌邑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与认定。
【2012年山东省昌邑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与认定】相关文章:
上一篇 : 2012年高考志愿填报须 下一篇 : 语文考试中小学生答“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