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自驾游猝死引发归责之争
背景新闻
短信1:亲,你好!一班五一壹拼团开始第一次自驾游,拼游了。4月29日、30日两天,地点白云山,马上报名,明天截止
短信2:亲们,壹拼团目前已经有10个家庭报名了,请有意参加自驾游出行的家庭抓紧时间报名,报名即将结束。
短信3:请参加班级壹拼团的亲们,下午两点半到学校开个短会,下午见哦!
这是老师通过校信通发给学生家长的通知。
5月2日23时33分,网友塑料袋在洛阳信息港爆料:五一期间,洛阳市实验小学新区分校一年级某班主任组织家长们参加壹拼团,带孩子到白云山自驾游,每个家庭收费400元。4月29日早,该网友的丈夫开车带孩子随队统一出发。晚上8时许,女儿打回电话,说爸爸在山顶晕倒,该网友赶到当地医院时,发现同队人员早已离开,只有他们留在了山上,丈夫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洛阳市教育局5月3日10时59分回复:网友您好!经过调查了解,市实验小学新区分校一年级一班部分学生家长五一期间结伴出游一事,是在学校不同意的情况下,家长自愿拼团、自驾出游的个人行为。出发前家长自愿签订了自驾活动安全协议书,并确认签字。协议书中约定:此活动属于五一假日期间,家长自行发起,实验小学不负任何安全及赔偿责任。自驾活动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敬请认真阅读以上协议内容。另据了解,出游前按照家长们事先的约定,班主任受家长委托利用校信通平台的便利发出了集合通知,并且作为普通成员交纳相应费用随团参加活动。鉴于此次活动属于自发行为,并且签订有自驾活动安全协议书,建议对此事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妥善解决。
此事也引起了众网友热议。网友glee说,问题就是出在校信通上,如果不是用校信通,可以说这就是一次家长自愿拼团自驾出游的个人行为。但是校信通是连接学校和家长的通讯方式,用了校信通,怎么能说和学校无关呢?
网友因为寂寞说,既然交了费用,组织者就有义务,也有责任把准备工作做得细致一点。事发后,参与的老师,也就是组织者至今不照面,不管不顾,说不过去。希望组织者能早日现身,给失去亲人的家属以慰藉。
网友不要错过说,一哥们是自驾游内部人士,听说像这种自驾游成本很低,很可能没有保险,楼主问问当时要身份证号码没有,如果没有那就是没有保险。自驾游还是找专业机构组织的参加,乱七八糟的自驾游没有保障。
为进一步了解事件经过,5月3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的死者李先生家采访,其妻李女士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李女士说,小女儿依依今年7岁多,就读于洛阳市实验小学新区分校一年级一班。4月25日上午,她和丈夫的手机上同时接到了该校校信通发来的短信,收到短信后,丈夫告诉她,想报名参加这个活动,想带孩子出去玩玩,主要是因为这次活动是学校老师组织的,作为家长不好意思推辞。
我当时就反对丈夫参加,因为目的地路况不好。李女士说。
接下来的几天内,他们夫妻又先后接到了4条有关此次自驾游活动的校信通短信,李先生随即决定带孩子参加。
据李先生的大女儿菲菲介绍,4月29日早晨7时许,父亲驾车带着她和表姐、妹妹到达学校门口时,一班班主任老师正在现场组织人员签名、分车、排队。之后,大家一起驾车出发。
当天总共有10辆车,30多名家长、学生参加活动。菲菲说,当天下午3时许,他们一行在景区内的农家饭店吃饭后,开始登山。晚7时许,大家在山顶拍照留念后开始分头下山,下到半山腰时,爸爸还好好的。
晚8时许,提前下山的菲菲突然被同伴告知,你爸爸晕倒在山上了。
菲菲说,她爸爸随后被救护车拉到较近的车村镇卫生院救治。医生检查后,直接就说人已经没治了。
菲菲说:当时在救护车上,医护人员说,我父亲可能是突发心脏病。
丈夫的突然离世,让李女士悲痛万分,然而学校和老师的态度,更加让她寒心。李女士说,如今,丈夫的尸体已经火化,好好的丈夫突然没了,然而包括班主任老师在内,当天所有参加活动的人,没有一人前来给她说明当时的情况。
洛阳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人在受访时称,按照规定,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备案。
各方观点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李俊阳认为,本案的学生家长突然在自驾游中死亡,学校有责任。理由如下:一是本次活动的召集者和组织者为该校的老师,而非其他人。二是学校没有落实上级的要求和本校的管理制度。虽然该校有相关制度,教育局也有外出活动须经报批、备案的要求,但是没有落实在行动上,等于学校主观上有重大失误。三是召集者和组织者没有尽到责任。多人多车集体自驾游应当说麻烦较多,责任重大,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和预防措施都应考虑到。但是,随队者有心脏病都不知道就上路,不能不说是个大缺陷。四是召集者和组织者收了学生和家长的费用。五是此次自驾游的通知是学校老师使用校信通发出的,让家长有理由认为是学校组织的活动。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法律研究生钟凌持反对意见。钟凌说,之所以持这种观点,原因有三。其一,此活动是学生家长自愿拼团、自驾出游的个人行为。出发前家长自愿签订了自驾活动安全协议书,确认此活动属于五一假日期间,家长自行发起,实验小学不负任何安全及赔偿责任。为此,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一旦成立就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其二,本案猝死的那位家长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对自己患有心脏病不宜爬山的情况应当考虑到,也就是压根儿就不该去。其三是最主要的,是学校持反对态度,且教育局有制度规定,即要求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备案。另外,本案个别老师不请示不汇报,不经批准擅自用学校校信通向学生家长发自驾游信息,只能说明学校制度不严,不能证明本次自驾游是学校的意志。
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检察官赵志波认为,本案中死者死因如是心脏病突发,则属于意外事件。赵志波介绍说,法律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社会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环境,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即并不希望发生。本案中,突然死亡的家长有心脏病,本不应当参加爬山运动,但他不仅参加了,而且没有向领队和同行人说明。这样,领队和同行人根本想不到他会突发心脏病。所以,理论上讲,学校和领队不应负责任。因为属于意外事件。赵志波说。
私自用校信通通知家长自驾游属于个人行为,但是,学校应负管理不善,制度不严的连带之责。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监庭庭长薛灵如是说。薛灵说,连带责任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等多种形式,而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本案要求学校应负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的理由,正是学校管理不严的失误,让个别不守纪律的老师利用了校信通。所以,学校和不守纪律的个别老师对本案死亡家长要承担赔偿连带责任。薛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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