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假期打工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去年暑假,我到某电脑销售公司打工,做电脑促销,以底薪加提成方式计酬,为期一个月。结束后,双方就劳动报酬数额产生争议,电脑销售公司拒付工资。现在我想诉至法院,要求电脑销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我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解答:
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在外打工并不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假期打工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的打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学生打工与用人单位可能构成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应当受到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你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主张你的权利,但你依据劳动法规定所要求的赔偿金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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