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贪污受贿细节披露
昨日,原武汉理工大学副校长李海婴涉嫌经济犯罪一案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李贪污、挪用、受贿1400余万元犯罪事实成立,但其具备自首情节且犯罪赃款全部追回,遂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现年56岁的李海婴,案发前担任武汉理工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省人大代表。2006年被省纪委“双规”,同年11月被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其涉嫌经济犯罪一案由咸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省纪委共追回李海婴案款1069万元、美元3万元,省检察院追回案款共计430万元。3月19日,李海婴在咸宁市中院受审(本报3月20日曾报道)。
咸宁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李海婴三宗犯罪事实均成立,决定执行上述判决。昨日宣判后,李海婴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李海婴三宗犯罪事实
1,贪污公款811.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2000年5月至2006年4月间,李海婴担任武汉工业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三校合并成立的武汉理工大学副校长,分管招生、基建、学校后勤等工作。2000年7月,理工大招生领导小组决定针对招生中的线下考生、定向生、专升本学生等特殊情况,违规加收费用,这些违规收取的费用全部存放在李海婴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招生结束后,相继有4400余万元转入账户,但经“理工大”财务处清算数额则是3400余万元,另811.5万元的违规收费款被李海婴隐瞒贪污。
2,挪用公款44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李海婴个人隐瞒的违规招生款中,有440余万元被他个人做主,转借给武汉市正诚置业有限公司用于开发房地产,后该笔款项归还到“理工大”并支付利息19万元。
3,受贿折合人民币234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在李海婴担任副校长期间,他利用手中掌握的分管招生、基建、后勤大权,相继30余次接受从事招生中介人、工程开发商送给的“好处费”,总计受贿金额人民币214.5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4万元。具体为:
2000年至2001年间,江西人彭某为感谢李海婴帮忙签批定向生指标,两次送给李23万元;
2000年至2002年间,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能在公寓开发中得到关照,先后8次送给李32万元;
2000年至2002年间,湖北省住宅发展有限公司分4次送给李30.5万元、美元1万元;
2001年,武汉天育科教公司经理喻某,为感谢李海婴签批招生指标,两次送8万元人民币和4万元港币;
2000年至2002年,湖北省建筑总公司五公司七分公司,两次送给李40万元;
2001年至2002年,湖北省住宅公司郑某为感谢李海婴帮忙签批考生,两次送给李3万元;
2001年至2002年,华中法商专修学院院长汪某为能在与理工大联合办学过程中得到李海婴的关照,四次送李16万元;
2000年至2006年间,升升公司为感谢李在开发“升升学生公寓”过程中的关照,分8次送给李36万元;
2002年上半年,中建五局五公司武汉公司邱某为能承接工程项目,送给李20万元;
2005年,浙江中天集团为感谢李的关照,两次送6万元;
2004年春节前一天,福建一家在汉的建筑公司,为感谢李海婴的关照,利用吃饭时送给李1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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