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艺术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2013年的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成都艺术职业学院。教育部印编的全国统一院校代码为12969。
第二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花源镇白云路115号。
第三条 学院是直属四川省教育厅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民办高职专科学校,所招收的学生是国家统招计划生。
第四条 学院是一所以艺术设计专业为主要特色、兼有文、理、工、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院。学院现有环境艺术设计学院、视觉传达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数字媒体系、管理与新闻系、音乐舞蹈表演系、体育系、公共教学部。
第五条 学院毕业生《毕业证书》的发放:我院学生在校修读期间,由教育部电子注册,按教学计划各科成绩合格及毕业设计合格,毕业时由成都艺术职业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督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028-82482555(学院招生录取监察小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录取监察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学院招生工作主要负责人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招生规模;
2.决定学院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生源计划);
3.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院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作好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生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招生录取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录取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在招生宣传与录取的过程中,学院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院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院院务委员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跨省招生计划为省级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有对等和直批两种方式。省级对等交流计划和直批两种计划由学院院务委员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有对等和直批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学院在四川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发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各省教育厅、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学院表演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特别优秀学生可适当放宽)。年龄不得超过25岁如有变动,以当地《招生考试报》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学院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应届生和同等学历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的考试与录取原则:
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学院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但在同等条件下,以我院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为优先录取依据。在具有我院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协商,我院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愿意接受调配录取的考生;
2.关于志愿调配: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可调配到还未满额的我院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院将作退档处理;
3.关于非第一院校志愿的录取原则:学院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能否投档我院,将由生源省(市、自治区)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院严格执行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我院的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下述原则确定其专业:
① 与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步投档我院的第二、第三、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为 20分的原则安排其专业,即第二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等效于低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其余类推。
② 继院校志愿第一志愿投档后,投档我院的第二、第三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投档时招生计划尚未满额、但又有考生专业志愿(或调配志愿)的其它专业。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的考试与录取原则:
(一).除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有统一规定外,我校艺术类专业单独举行的专业考试的考试科目及分值统一规定如下:
美术类专业:
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和速写,共计3门,素描、色彩、速写专业单科成绩满分为100分,专业成绩总分满分为300分。
音乐表演类专业:
(1)声乐专业(美声、民族唱法、通俗唱法):①视唱练耳,满分为100分(含视唱、旋律模唱、节奏测试、乐理知识)。②声乐演唱,满分为400分(准备三首歌曲,任选两首),考生安排伴奏老师。
(注:以上表演专业满分为400分,不分初试复试,一次进行。视唱练耳成
绩不计入总分,在专业划线时单独划定视唱练耳科目单科成绩合格线)
舞类专业:
初试:面视(a目测外形;b自我介绍)满分为100分;
复试:基本功测试(a、柔韧b、旋转c、弹跳d、技巧展示)满分为100分;艺术素质(a模仿;b即兴表演)满分为100分;艺术表现力(自备舞蹈片断或组合,风格不限,限三分钟以内,自备伴奏带)满分为100分。
编导类专业:
①编写故事(笔试);
②编导创意(节目策划、广告创意、声画组合等,考生抽题后口试)。
(注:以上各单科成绩满分为150分,专业成绩总分满分为300分)
影视表演类专业:
①语言(自我介绍;自备作品脱稿背诵);②声乐(自备歌曲一首:美声、民族、通俗、原生态唱法不限);③形体(舞蹈、武术、体操不限,自由展示);④表演(命题表演)。
(注:以上各单科成绩满分为100分,专业成绩总分满分为400分)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专科专业考试合格线的情况下,我院美术类专业将依据考生的专业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音乐、舞蹈类专业将依据考生的专业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编导类专业将依据考生的专业、文考成绩之和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影视表演类专业将依据考生的专业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凡我院没有组织专业单招考试的省(市、自治区)一律承认生源省艺术类联招考试成绩或其他院校在生源省组织的专业单招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人员除招生处工作人员外,还抽调学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3年全国普通高考及我省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除实施国家颁发的奖助学金制度外,还实行校内自设的奖学金、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普通全日制学生按学年收取学费,退费的具体处理视其退学时间分段执行:入学当年10月30日前退学的扣除学费及住宿费1/4后退还;当年12月30日前退学的扣除学费及住宿费1/2后退还;在入学后次年退学的学费及住宿费不予退还。除学费住宿费之外的代管费按使用情况具体结算,其他费用则参照学费退费办法执行。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成都艺术职业学院网站上即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 我院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网站:http://www.cdartpro.cn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箱:zhaoban600@sina.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此前学院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和规定中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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