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邑中考加分政策及高中招生录取照顾优惠规定
4、特殊考生政策
(1)烈士子女(须有烈士证和市级民政部门证明),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须有军官证和师政治部证明,26军所属部队须有军政治部证明),录取时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个学科中的最低一科,提高一个等级。如果语文、数学、英语三个学科成绩全部为A,则将其它科目中的最低一个学科提高一个等级。
(2)因公牺牲军人(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有市级民政部门证明),录取时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的语、数、英三科中的最低一科提高一个等级。
(3)其他现役军人子女(须有军官证和师政治部证明,26军所属部队须有军政治部证明),华侨、港澳台胞子女(须有市级侨办或台办证明),少数民族子女(须有市级民族事务部门证明和户口簿),录取时将其综合素质提高一个等级。
(4)对独生子女,在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最低的一科加5分后,再按有关办法划分等级。
以上特殊考生政策只记取最高项。
除独生子女考生外,其他特殊考生须填写《2012年昌邑市区高中招生特殊考生审批表》,经考生所在初中学校、教育办及考生报考的高中学校审查并加盖公章,审查人员签字后,由普通高中统一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2012昌邑中考加分政策及高中招生录取照顾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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