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食堂运营
学校食堂日常运行经费和聘用人员费用等不得在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开支。该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能用于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产生的日常运行经费和聘用人员费用。财政部和教育部日前联合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规定,该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该《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据悉,中央财政核定各地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是学生人数,而现在通过虚报学生人数而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违规违纪行为,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在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同时,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已经达到每天小学生4元、初中生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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