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解说
一、为什么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一) 是由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在维持和协调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们使用最广的计算机的信息80%以上都是语言文字的信息。
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加速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搞好语言文字工作,是保证社会协调运转、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必要条件;是促进交流,增进协作,普及教育和科学文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因为语言文字工作必须为解放和发展先进生产力、创造和传播先进文化、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服务。
(二)是由城市的中心作用及其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的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速度和水平相对较高,具有适度超前发展的优势和带动、影响周边地区的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将大大加快。城市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加快普及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进程。因势利导推动促城市发挥自身优势、率先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目标,不仅有利于城市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也将对周边地区产生积极的辐射作用,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如期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举足轻重。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是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思路。
(三) 是提高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的重要工作措施
新世纪语言文字的基本工作措施之一是目标管理,量化评估。它依照目标定出各项工作的达标标准;对标准进行量化,以标明各项工作在整体中的权重;以标准对照检查相应的工作,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提高措施和工作步骤。
这种方式使任务、责任和每项工作在整体中的地位、水平,以及工作步骤、努力方向非常直观,一方面有益于各有关部门明确任务、责任,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改进工作;另一方面也有益于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从总体上把握语言文字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目标,需要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和全面准确的衡量,必须以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为基本工作措施。为此,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和评估工作的性质特点
(一)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
使全国各类城市通过评估在2010年以前达到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要求对法制建设的要求,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范围和程度的要求,对有关人员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的要求。
通过评估总体上实现两个提高加强依法管理监督的力度,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
(二)评估工作的性质特点
1.目标参照性的评估。以2010年新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和语言文字的政策法规为总参照制定评价标准,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据此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做出基本判断是否达到目标要求;接受评估的城市有关部门根据这一标准使城本市语言文字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最终达到这一标准。双方可以共同参照这一标准作好相关工作,便于城市自我评价,发挥主体作用,变被动迎检为主动按照标准控制工作过程;也便于上级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监督,从而形成双向互动,尽快取得实效。
2.多指标综合评估。从评价内容和形式上对管理工作和用语用字实际状况综合评价;从评估程序和方法上逐项评估,整体认定。因而,评估对于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有全面整合带动作用,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想方设法充分发挥好评估的这种作用。
3.动态评估。以现阶段工作作为出发点,推动城市工作在2010年以前实现新世纪目标,一项阶段性的工作任务,要经过一段时期的形成性评估,奠定一定的工作基础,评估贯穿工作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单靠一次总结鉴定性的评估不能完成评估工作承担的使命。
三、评估工作的范围
三类城市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城区部分(一类城市);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二类城市);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三类城市)。
四个领域党政机关(龙头)、学校(基础)、新闻媒体(示范和榜样)、公共服务行业(窗口)。具体涉及以上领域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工作情况和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设施及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情况。
十个行业系统商业、通信、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的主管部门。
四、评估的内容、分值及合格标准
(一) 内容和分值
1.一类、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内容是《河北省一类、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冀语[2000]11号)规定的指标项,即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满分260分。各项的主要内容及分值如下:
①综合管理,共60分。分组织领导(16分)、工作机构(14分)、管理措施(12分)、法制建设(10分)、宣传工作(8分)五项评估要素。
②普及普通话,共100分。重点考察党政机关(24分)、广播电视(20分)、学校(36分)、公共服务行业(20分)的用语情况。
③社会用字管理,共100分。重点考察党政机关(15分)、学校(25分)、出版物(20分)、影视屏幕(20分)、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20分)的用字情况。
2.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内容是《河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冀语[2004]14号)规定的指标项,满分280分。各项的主要内容及分值如下:
①综合管理,共80分。分组织领导(20分)、工作机构(20分)、管理措施(20分)、法制制度建设(10分)、宣传工作(10分)五项评估要素。
②党政机关,共40分。重点考察制度建设(8分)、普及普通话(20分)、社会用字管理(12分)的情况。
③新闻媒体,共40分。重点考察制度建设(8分)、普及普通话(16分)、社会用字管理(16分)的情况。
④教育,共50分。重点考察制度建设(10分)、普及普通话(20分)、社会用字管理(20分)的情况。
⑤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共70分。重点考察制度建设(15分)、普及普通话(20分)、社会用字管理(35分)的情况。
(二) 合格标准
1.一类、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总得分达182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260分的70%以上),其中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2分,普及普通话应不低于70分,社会用字管理应不低于70分。
2.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总得分达196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280分的70%以上),其中综合管理应不低于56分,党政机关应不低于28分,新闻媒体应不低于28分,教育应不低于35分,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应不低于49分。
五、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各市自查自评
1.进行动员部署。市语委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深入进行宣传,使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刻领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制定实施计划,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其责任分工。
2.制定整改方案。由市语委组织发动各有关行业系统对照《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3.进行自我检查评估。由市语委全面组织全市市区的自我检查评估。
4.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市语委认定本市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省语委提出接受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名册等材料。
(二)省语委组织评估
1.根据各市提出的申请,审阅自查自评报告,认定已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后,研究确定随机检查的单位和评估工作安排。
2.组织由有关行政部门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由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组成的评估组,对各市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提出评估认定意见。
六、评估的方式
(一) 定点和随机相结合
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抽取部分单位和对象进行评估,我省二类城市评估点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市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随机检查2个市级委(办、局)、2个区政府。
2.学校:随机检查1所幼儿园,1所小学,2所非师范类中等学校,1所非师范类高等学校,1所师范院校。
3.新闻媒体:定点检查市电视台;随机检查1其他市级电视台;抽看上述电视台任一频道的3个新闻节目、3个专题节目、9条自制广告。定点检查市党报;随机检查1其他市级报刊;各抽看其当年任意3期报刊。
4.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 随机检查1火车站或机场、长途汽车站,1银行或邮局,1医院,1影剧院或公园,1体育馆或博物馆,1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9处。
(二)实地检查评估的主要办法
1.听取受评估部门、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汇报;
2.查阅《实施细则》评估依据部分规定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估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4.对师生、编辑、记者、校对、计算机录入、中文字幕机操作等人员以及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能力问卷调查或测评;
5.按照《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逐项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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