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
为改善我校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步伐,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化师资队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校外引进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本校考取其他院校的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回校工作的教职工。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凡与学校签订协议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的,学习期间学校给予学习资助费,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工资及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待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资助购房补助费3万元,发放学习期间 的全部工资(扣除已发的学习资助费)。
2、配备1万元的办公设备。
3、学校给予2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条 从外校引进的博士,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资助购房补助费8万元。
2、配备1万元的办公设备。
3、学校给予2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4、配偶愿到校工作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条 出国留学取得学位的博士来校工作,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待遇外,给予奖励金3万元。
第五条 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优先考虑相应技术职务的评审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生活待遇。
第六条 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原则上在我校服务满8年方可流动。服务期限内流动者,其一次性享受的购房补助费、奖励金、读博期间的全部工资等按每工作满一年递减1/8%的比例偿还剩余金额。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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